国家对八十岁以上农村老人有无优惠政策

2020-01-2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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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我国对八十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有生活补助和优惠政策,部分地区还有医疗补贴和生活补贴。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老人的医疗需求,国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看病的老人发放医疗保险,报销老人看病所需的医药费和部分个人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都由政府承包。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一)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老年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要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确保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三)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高龄老年人,当地政府应根据本人申请,经认定后,给予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照顾,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贫困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四)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对农村贫困老年人无房户、危房户的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

  (五)实行社会力量助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资源为老年人生活、医疗、康复、健身、娱乐等提供捐助、资助和优待。

  有,我国对八十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有生活补助和优惠政策,部分地区还有医疗补贴和生活补贴。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老人的医疗需求,国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看病的老人发放医疗保险,报销老人看病所需的医药费和部分个人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都由政府承包。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资料显示,自1999年始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10%,标志着中国正式迈进老年型国家的行列。

  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一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相信从公布施行以后,对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发挥其重要作用。

  老年人不仅增强了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还会从各个层面提高生活质量与幸福满意度。

  有,我国对八十岁以上的农村老人有生活补助和优惠政策,部分地区还有医疗补贴和生活补贴。

  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同时根据老人的医疗需求,国家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医疗保障制度,为看病的老人发放医疗保险,报销老人看病所需的医药费和部分个人所需的费用,这些费用都由政府承包。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有。在农村可以申请国家的补助,该资金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进行确定、在医疗方面还有特殊的照顾、超过八十高龄老人,我国部分省市还有免费的医疗补贴和生活补贴。

  具体申请,请到当地主管民政,或者社保的部门进行咨询。在农村,一般在乡镇申请,需要提交老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国家也有相关的规定与法律,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起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但由于我国地缘辽阔,经济和生活水平各不相同,发放的标准也个有差异,所以还是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为准。

  就以重庆为例,年满70-89周岁后,属于低收入人群时就可享受到每人每月100多元的补助,90-99岁每月每人200元的补助,超过100岁的每月每人500元的高额补助。

  此项补助申请需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情况等一些相关的材料与证件,社区接收后会核实相关的情况,并上报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核实无误后将会回到社区进行公示,无疑义后上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批,核定发放金额就可以了。

  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优惠政策,如坐车免费,挂号免费等一些免费项目外,还需注意根蒂养老金,失地养老金,养老保险等一系列的福利政策。

  具体来说,只要年满60周岁,在农村就可每月拿到一笔根蒂养老金的补助,大约在100元左右,再者如果年满60周岁,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也可每月收到100元左右的补助,还有如果老人参加了农村社保的话,每月也可领取一定额度的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可以到当地的民政或者社保部门去咨询,在农村,如果要在乡镇申请的话需要提前交老人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家庭请等一些相关资料,带审核后无异议可上报当地审批,核定发放金额就可以了。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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